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水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8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至2019年1月3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6元,由原告***负担495元,被告衡水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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