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1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452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0元,减半收取计4,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