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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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91300元,此款限上诉人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变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13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52元,由上诉人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83元,由被上诉人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6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4元,由上诉人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66元,由被上诉人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