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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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黔金叶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毕节市黔金叶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尾款1494519.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51.00元,反诉费6900.00元,由被告毕节市黔金叶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运成 人民陪审员 赵明贵 人民陪审员 谢忠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 頔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黔0502民初3100号 原告: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被告:毕节市黔金叶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 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毕节市黔金叶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 裁判日期 | 2018-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