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全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林市玉州区鲸饮屋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国作登字-2018-F-00661515”号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三、被告玉林市玉州区鲸饮屋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给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玉林市玉州区鲸饮屋饮品店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缴款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南宁市五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