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盛通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漯河盛通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818.11元及利息、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7月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7月17日起以40818.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漯河盛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漯河盛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5元,被告***、被告***连带负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8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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