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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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 抚顺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该本金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扣除已还的23.71元),利率按贷款发放时的合同约定为准; 二、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新抚区门市(产权证号为:抚房权证新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抚顺市新抚区鑫盛舞台设备经销处、抚顺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