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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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齐峰化工有限公司 青海大柴旦中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大柴旦中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齐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248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24800元为基数,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云南齐峰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被告青海大柴旦中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