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通达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青海通达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偿款396124.29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从2015年6月24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至396124.29元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青海通达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3-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