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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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193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以本金6193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78530元; 三、如被告***、***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对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南区树涌村“老虎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202289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009号案件受理费5256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30603元,由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0号案件受理费3693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4365元,由原告***负担117674元,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6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8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