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圣丰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清华坊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193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以本金6193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78530元;

三、如被告***、***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对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南区树涌村“老虎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202289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009号案件受理费5256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30603元,由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0号案件受理费3693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4365元,由原告***负担117674元,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6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8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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