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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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德州天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58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