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定全利迪昌线缆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雄县峰凯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雄县峰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罚息、复利83828.38元; 二、被告雄县峰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罚息、复利(以247,788.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并加收50%罚息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保定全利迪昌线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被告雄县峰凯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全利迪昌线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