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定全利迪昌线缆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雄县峰凯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雄县峰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罚息、复利83828.38元;

二、被告雄县峰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罚息、复利(以247,788.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并加收50%罚息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保定全利迪昌线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被告雄县峰凯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全利迪昌线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4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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