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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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官屯支行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1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4月21日利息48789.37元,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1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425‰上浮50%计算罚息,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9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