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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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5216.1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四原告91910.43元,余额56305.68元(扣除已支付的37000元)由被告***赔偿。上述赔偿数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支付方式: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市三河泃阳支行账号:62×××26。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