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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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行唐县爱尚纯歌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41类第1172749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行唐县爱尚纯歌厅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23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被告唐县爱尚纯歌厅负担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