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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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金翔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执行人赣州金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金翔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有位于安远县版石工业园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查封期限届满前60天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3-6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