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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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省来汇木业有限公司 四川胜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湖州环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部县森鑫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省来汇木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州环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湖州环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省来汇木业有限公司支付下欠承包费4624000元、违约金6500000元,并赔偿损失2010200元,支付电费130270.21元,水费1983.15元、天然气费2051.8元,共计13249367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湖州环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省来汇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四川来汇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张、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各1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1张、开户许可证1张、机构信用代码证1张、质量信用证书1张、木材加工许可证正、副本各1张、南充市商业银行印鉴卡1张、来汇木业公司章程1份、100万验资报告1本、增资220万验资报告2本、增资680万验资报告2本、机器设备评估报告书2本、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书1本、国洲审计报告书2本、植物检疫登记证1张、排放污染物许可证1张、贷款卡1张、银行电子汇票1本、基本户转账支票1本、一般户转账支票1本、银行密码器1个、银行账户转账UKS器1个、2013年度银行借款合同1本、人民币借款合同1本、2013年最高额抵押合同2本;2015年度商行最高额抵押合同1本、最高额保证合同1本、人民币借款合同1本、2015年度四川立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书1本、特种作业证(陈忠华2本、向逍1本)(以上均系原件);来汇木业公司公章1枚、来汇木业公司合同章1枚、发票章1枚、财务章1枚;索尼照相机一台; 四、被告***、湖州环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自己的机械设备及原材料腾出原告四川省来汇木业有限公司厂区; 五、驳回原告四川省来汇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反诉原告***、湖州环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648元,由被告***、湖州环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反诉费31727元,由反诉原告***承担,湖州环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费6900元,由反诉原告湖州环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