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丘县永发集运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各项损失590993.0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款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

案件受理费4176元,由被告***、沈丘县永发集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6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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