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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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科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焦作市科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5389.1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为2735元,由原告***负担611元,被告焦作市科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