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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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成都吉安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为***查阅、复制成都吉安泰电子有限公司2013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提供必要的条件,查询地点为成都吉安泰电子有限公司,***在其正常工作时间内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超过20日;

二、成都吉安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为***委托的四川衡立信会计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各不超过两名)查看、摘抄成都吉安泰电子有限公司2013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提供必要的条件,查询地点为成都吉安泰电子有限公司,***在其正常工作时间内查看、摘抄,查看、摘抄时间不超过20日;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吉安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2-15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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