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麦尚娱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麦尚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好歌曲》的著作权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所有歌曲; 二、被告秦皇岛麦尚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秦皇岛麦尚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