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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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 衡水衡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衡水衡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交付涉案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等合同附随文件。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0元,由被告衡水衡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