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即墨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九盛酒业有限公司
青岛蓝翔冷藏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11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九盛酒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美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即墨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培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学,即墨移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青岛蓝翔冷藏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青岛九盛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即墨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蓝翔冷藏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8)鲁0282民初10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九盛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上诉人青岛九盛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晓静

审判员林伟光

审判员刘昭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平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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