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市东方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以本金120000元、月利率1%计算,给付从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张家口市东方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11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东方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