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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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大道小微支行 郑州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漯河市龙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60570.72元及违约金(以代偿数额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计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律师费2000元; 二、被告***、漯河市龙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郑州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被告***、***、漯河市龙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7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