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 丹东永明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丹东永明食品有限公司借款120万元,并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16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