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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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汪德康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95228.72元; 二、原告***、***、***在获得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款66073.2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760元。 (上述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直接汇入歙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歙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7×××06,开户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