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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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修理费合计97292.26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3000元。原告***已全额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3000元。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判项以及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经品迭后,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原告***100292.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条文附后。 |
裁判日期 | 2019-3-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