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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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度丰源果品蔬菜有限公司 青岛金德尔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283民初7774号 原告:平度丰源果品蔬菜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广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智,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德尔机械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平度丰源果品蔬菜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德尔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平度丰源果品蔬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房屋租赁费600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0000元,合计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金德尔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欠原告平度丰源果品蔬菜有限公司租赁费及利息70000元,原告平度丰源果品蔬菜有限公司向青岛金德尔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主张45000元,于2019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45000元到原告法定代表人于广廷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248143416373),逾期不足额支付,被告青岛金德尔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按照70000元给付原告平度丰源果品蔬菜有限公司租金及利息。 二、被告平度丰源果品蔬菜有限公司所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原告被告双方均不予追究,由原告平度丰源果品蔬菜有限公司自行处理,与被告青岛金德尔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无关。 如果未按协议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青岛金德尔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文强 审 判 员 官*** 人民陪审员 李宝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书记员张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