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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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郴江信用社 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9148元,合计109148元(自2008年4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6月8日,之后逾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9.54‰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日止),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被告***负担2420元,由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