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青房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逾期交房的损失68460.6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