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丰合兴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武汉丰合兴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丰合兴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6月19日的租金541315.07元,并支付后续租金损失,以钢管0.015元/米/天、扣件0.01元/套/天、工字钢0.05元/米/天为标准,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租赁物全部返还或赔偿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丰合兴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2394.52元; 四、被告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丰合兴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钢管6082.10米、扣件50587套、工字钢462米;若被告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能如数返还,则不能返还部分按照钢管12元/米,扣件4.6元/套,工字钢42元/米的标准予以折价赔偿; 五、被告***、被告***对被告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项义务向原告武汉丰合兴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武汉丰合兴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丰合兴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9元,被告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0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