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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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被告***、第三人红河川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7日签订的《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由被告***、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座落于建水县临安镇景欣佳园3幢第1单元3层3-1-303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云(2019)建水县不动产权第××号}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产生的过户税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于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被告***剩余房款20000元。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