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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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顺皓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402执970号 帅瑞权、庄文英申请执行安顺皓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402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顺皓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400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人民币2134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及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顺皓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9)黔0402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向本院缴纳执行人民币50元。至此,帅瑞权、庄文英申请的(2019)黔0402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