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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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弘祥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弘祥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工程款4200000元; 二、被告四川弘祥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保证金10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6000元,由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2450元;由被告四川弘祥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55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