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明陞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四川明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江苏中核华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履约保证金95.5万元。

二、由四川明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核华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违约金14.5万元;支付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资金利息;支付以本金50万元为数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资金利息;支付以本金42.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资金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589元,由被告四川明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现由原告垫支,在自动履行或执行过程中一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3-13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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