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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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费、拖车费用772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停运损失87712元;鉴定费6000元; 四、武汉永明红利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2元,由***负担1947元,***负担196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负担50元,由***负担88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