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中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湖北中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清偿代偿的借款本息2700271.69元,并以2700271.6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5%计付利息; 二、如湖北中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梅工商押登字2017第94号、梅工商押登字2018第1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2元,减半收取14201元,由湖北中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