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中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湖北中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清偿代偿的借款本息2700271.69元,并以2700271.6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5%计付利息;

二、如湖北中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梅工商押登字2017第94号、梅工商押登字2018第1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2元,减半收取14201元,由湖北中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8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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