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
保康县房产测绘队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位于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111号谷山广场二期1单元21层2104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所付购房款5212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书面方式向***说明该房屋分摊的共用部位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户:17×××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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