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金龙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金龙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未返还的建筑材料价款55008元; 二、被告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金龙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2934.79元及违约金(以52934.79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15.76元(原告已预交4915.76元),保全费1320元,评估费4000元,由原告淮安市金龙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459元;由被告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456.76元、保全费1320元、评估费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50) |
裁判日期 | 2020-9-2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