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总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33520.47元。

二、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除已垫付的5000元外,再赔偿上诉人***12339.46元。

三、鉴定费2,250元及鉴定检查费136.34元由被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被上诉人***负担105元,上诉人***负担21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12-24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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