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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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锦纬时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吴江市生态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77175.20元及利息损失(以377175.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7); 二、驳回原告吴江市生态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青岛锦纬时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046元、诉讼保全费2445元,合计9491元,由本诉原告吴江市生态纺织有限公司负担95元,由本诉被告青岛锦纬时装有限公司负担9396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诉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反诉原告青岛锦纬时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交至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