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 洛阳聚福轩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代偿款329600元及利息(以329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代偿款23828元及利息(以2382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在12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在3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1元,由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