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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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余姚市鑫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慈溪乐宇电器厂、四川强芯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慈溪市鑫涵颜料有限公司159508元及自2020年8月10日始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慈溪市鑫涵颜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计1745元,由原告负担50元,四被告共同负担1695元,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