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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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 德清县凡人食品有限公司 建德市中羽制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42086.4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216996.43元及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被告***、***、建德市中羽制衣有限公司、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德清县凡人食品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未按前述第一、二、三项履行的,原告***有权对被告德清县凡人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100%股权在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3元,由原告***负担1100元,被告***、***、***、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德清县凡人食品有限公司、建德市中羽制衣有限公司负担8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8-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