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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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湖市天元制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68055.78元; 二、被告平湖市天元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833.47元; 三、被告***与被告平湖市天元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四原告负担1450元,被告***负担800元,被告平湖市天元制衣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