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康联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聚秀纺织面料有限公司 象山安裕针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象山安裕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聚秀纺织面料有限公司电费16038元、打扫费1500元,并支付以电费1603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宁波聚秀纺织面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宁波聚秀纺织面料有限公司负担67.5元,被告象山安裕针织有限公司负担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