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市宝乐童车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偿还贷款本金647,061.24元及逾期利息131,058.69元,并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未偿还贷款本金647,061.2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75‰计算支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邢台市宝乐童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对他项权证号为:邢房他证桥西字第××号中登记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计5,220?元,由被告***、***、***、***、***、***、邢台市宝乐童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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