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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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安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余款31,550元和质保金7,4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安装工程款31,55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以质保金7,450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四川恒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