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装集团 河南晟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6民初3465号 原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文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豫0183财保7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411899991010003171836内的银行存款700万元。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豫0183民初7726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本院审理,现冻结即将届满,原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账户进行续冻结。 续行冻结被告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411899991010003171836内的银行存款7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